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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速递——浙江省政府今年计划推进这些立法项目
信息来源:舜通集团发布时间:2019-06-21浏览次数:2870

浙江省政府今年计划推进这些立法项目

     2019-5-27

     近日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》。
  《计划》提出,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重点立法项目11件,涉及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、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等方面;需要进一步调研、论证,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。
  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(11件)
  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共6件。
  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
  为优化营商环境,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,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,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》。
  促进美丽公路建设
  为加强公路建设与管理,保障公路完好、安全和畅通,促进美丽公路建设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公路条例》。
  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
 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,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,维护社会稳定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(修改)》。
  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
 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,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,改善农村人居环境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》。
  促进反走私综合治理
  为促进反走私综合治理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》。
  加强非机动车管理
 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畅通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。
  根据项目成熟情况,可以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共3件。
 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
 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“一号工程”,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推进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的相关部署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。
  加快建设世界“小商品之都”
  为促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,加快建设世界“小商品之都”,提请审议《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》。
 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
 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,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,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,提请审议《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条例》。
  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共2件。
  修订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
  为鼓励自主创新,推动科学技术进步,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,修订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。
  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
 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,促进商业消费、保障消费者权益,制定《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办法》。
  需要进一步调研、论证,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(29件)
  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方面的立法项目共9件。
  地方性法规项目(7件)
  《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;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(修订)》;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(修改)》;《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条例》;《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(修改)》;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(修改)》;《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》。
  规章项目(2件)
  《浙江省轨道交通统一运营管理办法》;《浙江省内河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》。
  完善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项目共5件。
  地方性法规项目(2件)
  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(修订)》;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(修订)》。
  规章项目(3件)
  《浙江省实施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〉办法(修订)》;《浙江省实施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〉细则》;《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》。
  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共5件。
  地方性法规项目(2件)
  《浙江省基层社会治理条例》;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》。
  规章项目(3件)
  《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办法》;《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》;《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(修订)》。
 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立法项目共5件。
  地方性法规项目(3件)
  《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》;《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;《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》。
  规章项目(2件)
  《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》;《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》。
  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共5件。
  地方性法规项目(4件)
  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〉办法》;《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(修改)》;《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(修改)》;《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(修改)》。
  规章项目(1件)
  《浙江省红木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》。
  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,起草单位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,充分调查研究,注重专家论证,协调重大分歧,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提交送审稿;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稿的,要作出解释说明。
  对需要进一步调研、论证,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,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、论证,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;如条件基本成熟,确需在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,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,进行立法前评估,由省司法厅提出办理意见。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,原则上不予办理。
 
来源:浙江法律服务网